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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盘配资炒股过程 两部门发文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 三方面修订内容压实财务信披“看门人”责任

实盘配资炒股过程 两部门发文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 三方面修订内容压实财务信披“看门人”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将迎备案新规。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日前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征求意见。

  《办法》重点从入口端、持续监管和出口端发力,包括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增强持续备案要求、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全链条监管,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

  两部门指出,《办法》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全链条监管,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以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等发挥审计鉴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

  2020 年7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制改革对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财会监督的不断深化,备案管理要求需进一步完善。例如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盲目承揽高风险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损害投资者利益。此外,部分主动要求取消备案的、实际未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的以及依法被暂停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及时退出,备案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自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督促其提升执业质量。去年4月出台的新“国九条”提出,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去年12月底召开的国常会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以来,有近40家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被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其中,4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经营业务6个月。例如去年9月,普华永道因在恒大地产年报及债券发行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遭到“顶格”处罚,合计被罚没4.41亿元。此后,普华永道迎来客户大面积解约,市场份额断崖式下降。近日,因执业*ST天创(603608)审计工作不规范,普华永道及2名注册会计师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再度引发关注。

  对此,财政部、证监会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听取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完善闭环管理加强全链条监管

  从修订总体思路来看,《办法》主要坚持三方面思路,包括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管理要求,注重协调贯通。

  聚焦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同时,优化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加强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完善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内容。

  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五方面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维护备案严肃性、提升监管有效性。

  加强同《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附件样式、备案信息填报流程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22条,从入口端、持续监管和出口端作出了重点安排,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全链条监管,提高行业整体质量。

  在入口端,《办法》提高了备案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管理、执业人员、职业风险承担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提高备案要求,重点突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健全等基本要求,并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

  在持续监管端,增强了持续备案要求,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等;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在出口端,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实盘配资炒股过程,附则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